教职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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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教育部学位中心专家信息库的通知

来源: 作者:审核人:发布时间:2016-09-10点击数:

各学院:
根据《学位中心关于更新专家信息库的函》(学位中心〔 2016 90 号)通知精神,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与咨询需求,做好论文评审、学科评估等有关工作,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 学位中心 )建立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家信息库,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完善。为保证专家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解决部分学科专家数量不足的问题,保证各单位各学科在有关评审项目中的参与度,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专家信息库进行更新。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填报范围
本次专家库填报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人事关系在本单位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二是本单位兼职导师中人事关系不在学位授予单位(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人员;以上均包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导师。各(牵头)学院在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按上述范围要求进行增补、删除。
二、填报内容
为保证专家信息标准的一致性,本次更新涉及的专家信息与原专家库一致,具体请参考《专家信息简况表》(见附件 1 )。报送内容请注意:
1. 专家所在学科一般应为近几年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家从事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以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请根据 专家库更新学科目录(含专业学位) (见附件 2 ),该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信息来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11 年)》,二级学科信息及专业学位领域信息仅供本次专家库更新以及本单位学术评审使用。若专家从事的学科涉及多个一级学科,最多可以填写两个;自设二级学科应按各单位向教育部备案的自设二级学科代码及名称填写。
2. 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评审费等需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号码,故本次专家库更新需采集专家居民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军人军官证号等)。学校和学院相关工作人员须负责保密,学位中心也承诺此信息仅用于评审工作。
3. 专家的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是联系的主要方式,请确保真实有效。
三、工作任务
专家信息全面更新工作采用 线下更新、批量上传 的方式进行。学校先下载原有专家库,根据原库中人员归属,将原有专家分库按一级学科或独立设置的二级学科进行分解,并发给各(牵头)学院。各(牵头)学院请做好以下工作:
1. 对原有专家库的人员进行梳理,因退休或调任等原因不再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人员,请在更新数据时予以删除;
2. 增补或调整原有专家库,对于涉及多个一级学科带研究生导师,由导师所在的主要一级学科负责录入数据。
四、时间安排
1. 即日-9.17:(牵头)学院进行专家信息采集,通知导师填写《专家信息简况表》;
2.9.18-9.26 :(牵头)学院根据《专家信息简况表》,对原有专家库数据进行修改和完善;
3.9.26-9.28 :研究生院数据审核和上报。
五、注意事项
由于专家库更新采用 DBF 格式数据上传,请各学院在数据录入时注意以下事项:
1. 填表涉及的主要学科、第二学科、专业学位的学科代码、学科名称均为所带我校研究生的学科代码和名称,原有专家库中出现的“农林经济管理”等学科均要进行修改;
2. 不要修改XLS的首行标题;
3. 单元格内不要插入空格、换行等符号;
4. 不要对XLS表格的列进行增加、删除或位置移动;
5. 确保学科代码和学科名称准确规范;
6. 《专家信息简况表》中出现选项的信息,均应按照选项中的内容进行录入,不能写简称或俗称。如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类别的选项有:1.博士生导师 2.硕士生导师 3.兼职博士生导师……,数据录入时需写入“硕士生导师”,不能写“硕导”。
    如因数据录入不规范导致数据无法上传,(牵头)学院需在系统中进行逐条数据在线录入。
 
附件:
1. 专家信息简况表
2. 专家库更新学科目录(含专业学位)
3. 专家库更新数据表结构及填写说明
4. 原有专家库(按一级学科发送)
 
研究生院
2016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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